《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4-1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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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未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企业负责;没有物业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中负主体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9号环保大厦南区908室 (四)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洒水、仓储等防尘措施; (四)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四)装料、卸料处采取吸尘、喷淋、洒水等措施。 邮政编码:256600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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