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4-1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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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木料等加工易产生扬尘的企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建设封闭或者半封闭罩棚,配备治理设备,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钢铁、建材、有色、石油、化工、制药等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临街建(构)筑物装修,不得占用道路搅拌砂浆、加工建材或堆放垃圾,墙体拆改、开槽切割、喷涂涂料等应采取遮挡等措施;高空作业应设置防尘网,装修垃圾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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