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校闹”行为或其他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惩治,并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公安部门要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未成年学生及幼儿权利保护机制,对虐待、体罚、性骚扰等侵害未成年学生及幼儿人身健康的不法行为,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从严惩处。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机制,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坚决不予录用。 (八)加强综合防控力度。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评价办法体系。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园建筑物、危险化学品、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交通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水务部门要加强河道、湖泊以及水务工程管理,指导学校和家长加强水域安全宣传。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指导学校安全处置在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未成年人用品、学生服装等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 五、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各区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及时整合多方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救治工作,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程序。要完善舆情处置机制,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回应社会关注的案件事实、救援救治、善后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吸收部分家长参与调查、处置等工作,打消公众疑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各区政府要优先组织开展对受影响学校的救援。各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建立和定期更新完善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将事故影响和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属校方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校方无责任的,要及时说明,澄清事实,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例指导,引导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边界,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打砸学校财物等妨碍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置。 (三)完善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市、区教育部门统一为全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在园幼儿购买校方责任综合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和民办学校举办者保障落实。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通过各领域、多元化的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相关部门要对学生保险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简化理赔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学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严禁学校指定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产品。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律师专业服务等制度,为学校安全事件处理、学生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保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推进事故报道规范化、法治化。司法行政、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涉校纠纷中的作用,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市、区两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判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问题解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街道(乡镇)牵头,会同公安派出所、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强化基础保障。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完成学校安全工作各项任务。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推进机制,推进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需要,统筹有关编制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力量。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公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公共安全教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优先安排,保障合理支出。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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