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对《四川省学校后勤保障基本条件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8-12-2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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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或建立台账记录。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且标识明显,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放置在专用区域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光照明

  (一)加工经营场所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设施,食品处理区工作面光照强度不得低于220lux[2],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ux。

  (二)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有防护装置,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废弃物处置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有废弃物容器,并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与专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机构签订收运处置协议。日就餐人数1000人以上有条件的学校可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

  (四)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操作间设备、工具和容器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三)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四)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店)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三)严禁采购、储存、使用违禁添加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食品留样

  (一)配备专用的留样冰箱,温度应保持在0℃~8℃,专人负责留样,冰箱实行双人双锁[3]管理。

  (二)每餐次食品成品应使用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进行留样保存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使用燃气的操作间装配有燃气报警、喷淋系统,有明火操作的操作间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和经营项目范围内。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做到“明厨亮灶”,原则上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伙食民主管理委员会或管理机构,组织活动制度化、常态化、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码标价,确保饭菜质量,供应时间和品种能满足学生需求。

  第三十三条 学生食堂就餐大厅环境整洁舒适,地面清洁、无污渍。餐桌椅配置合理且保持整洁。餐具及炊具洁净卫生。售卖间、操作间、洗碗间整洁,符合食品卫生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立食堂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等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人员配备与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人数比原则上不小于1:100。

  (三)饮食负责人(食堂经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培训合格。

  (四)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及操作规范,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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