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我省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31.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2.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3.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3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6.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7.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3%)执行。 38.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9.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0.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4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42.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43.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44.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4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46.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47.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48.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