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129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8-10-1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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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129条)

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

(129条)

  一、增值税(38条)

  1.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

  5.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9.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6000元。

  10.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1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

  1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5200元。1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6.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7.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2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3.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2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26.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7.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9.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0.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1.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退税。"

  3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34.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7.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8.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91号)

  二、企业所得税(43条)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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