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点评人注:属于主材)、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乙方如果以格式条款方式规定保修期限为一年,同时规定保修期限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属于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专家支招: 建议修改为: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至工程结束日止,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年。(括号内的年限应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内乙方负责维修,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渗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所代购的主材保修期为2年,灯具等易损物品以及不属于国家三包政策范围内的商品,保质期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应当在2年以上)。 陷阱四 未经验收使用的责任承担条款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即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在因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施工等乙方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施工造成的,则不能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之规定,该条款涉嫌免除乙方责任。 专家支招: 建议修改为:工程未经验收,甲方即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已竣工,乙方应当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工程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施工等乙方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施工造成的,则不能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陷阱五 乙方单方更换产品条款 若甲方签订的套餐中含家具、家电,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工程款项后,乙方方可安排家具、家电进场。配送的家具、家电如遇产品停产的情形,乙方有权更换同品质的产品。 专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据此,配送的家具、家电如遇产品停产的情形,经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更换产品,否则,属于排除甲方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该条款涉嫌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专家支招: 建议修改为:如甲方签订的套餐中含家具、家电,乙方安排家具、家电进场的时间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若配送的家具、家电出现无法配送之情形,乙方应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另行指定乙方配送家具、家电的型号、类别和规格。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已据实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退还。 陷阱六 优良标准增加费用条款 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专家点评: 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优良标准”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何为“优良标准”,“优良标准”与“合格标准”如何区分,可能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据此,即使“优良标准”是明确的、有规范依据的,乙方在“增加优质价款”后再要求甲方支付奖励费用,也排除了甲方的公平交易权。 专家支招: 建议删除该条款,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因为对于工程质量标准的问题,已经在承包范围标准中将依据列明,若再次约定会产生多重标准且无合理性)。 陷阱七 合同认证保证条款 合同认证保证:当您签订此合同时,××公司已为您进行合同认证,只有经过认证的合同,××公司管理部才受理对此项工程的投诉。 专家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据此,无论合同是否经过乙方所谓“认证”程序,意图通过这一条款规避经营者听取消费者意见的义务,阻碍消费者依法维护正当权利,均无法律根据。 专家支招: 建议合同制订方删除该条款,若使用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 陷阱八 项目经理及设计师无权代理声明条款 甲方未经过乙方直接和项目经理及设计师私自增加主材及施工项目,所产生的售后、维修及后期保修等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专家点评: 项目经理、设计师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代表乙方为意思表示,甲方不便判断。基于交易惯例,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和设计师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商定增加主材或施工项目,通常视为职务行为,除非乙方以法律上可以证明的方式向甲方明确声明“增加主材及施工项目”必须履行特定变更协议程序,否则可视为乙方的意思表示,乙方应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售后、维修及后期保修的义务和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此条款涉嫌存在免除其自身责任。 专家支招: 建议修改为:因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和设计师代表乙方行使职务行为,非乙方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其代表行为无效,甲方与乙方项目经理及设计师达成的工程设计变更效力及于乙方。 陷阱九 免除质保责任条款 凡是水电改造工程预算收款达到水电施工工程总量的70%或75元/平方米的,视同放弃乙方给予的十年质保服务。 专家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