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市共受理家居装饰装修合同类投诉98件,2018年仅上半年就达到了102件,同比增长了265%。通过大数据调查分析,长春市家居装修合同纠纷投诉率居高不下,一些家装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2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家装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点评意见及建议》,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使用省工商局和省室内装饰协会制定的《吉林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作为借鉴使用,以便减少合同纠纷。 当前家装行业在经营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1.套餐看似优惠实则暗藏猫腻。家装公司会以诸多“优惠”挽留客户,诱惑消费者签订合同,相关承诺却未写进合同。事后,消费者会发现所有优惠项目均需另外收费。2.合同已签却另生枝节。设计图几经修改最终明确,合同也已签订,但在选料准备进场装修时,消费者却被家装公司告知不能承接相关项目。消费者认为对方是利用隐瞒及欺骗手段诱骗自己签了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却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扣取违约金。3.保修期间不保修。装修后出现问题,本在保修期内,但家装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解决。 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决定对家居行业格式条款开展评审工作。6月5日,长春市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正式成立。来自长春市人大、市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仲裁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消协、吉大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和省室内装饰协会、市装饰工程商会的16位相关专家、学者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32份家居装修合同进行了认真评审,确定9条格式条款明显存在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扩大经营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公布评审结果的同时,吉林省工商局和吉林省室内装饰协会制定的《吉林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载网址)向社会推广,供相关行业和广大消费者借鉴使用,以实现减少合同纠纷,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促进长春市家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陷阱一 变更项目中的费用条款 1.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再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工期相应后延,精装修减项不减费用。未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专家点评: 工程项目精装修如果因变更减项而减少费用,合同价格条款应相应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据此,甲方享有主张减少价款或拒付减少部分价款的权利。乙方通过格式条款规定“精装修减项不减费用”,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条款涉嫌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专家支招: 建议修改为:施工过程中,甲方如就工程项目、工艺及做法提出变更或经乙方建议甲方同意变更,双方必须协商一致,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确认相应价款,并就该变更可能造成的各方损失承担事宜达成一致,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相关工程价款按照实际发生进行相应调整。 2.当业主与公司签订合同后,以图纸和预算单的签字确认为准开始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轻工辅料项目减项,公司按违约处理,并另收取所减项目金额20%的违约金;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套餐标配表”中的主材项目减项,公司按违约处理,并另收取所减项目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单价计算)30%的违约金。 专家点评: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减项,并不构成违约,双方可协商减项部分的价款如何处理。即使构成违约,在已经按违约处理的同时,又约定“收取所减项目XX的违约金”,系惩罚性条款,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专家支招: 建议修改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以图纸和预算单的签字确认为准开始施工,甲方有权进行工程计划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项目的(增)减变更,追加的(增)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按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量据实结算。因减项造成乙方损失的,据实赔偿。 陷阱二 争议管辖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依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如以格式条款规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并非不动产所在地,则排除了甲方依法取得的诉权,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条款有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之嫌。 专家支招: 建议修改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约定仲裁解决,双方未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陷阱三 保修期条款 1.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至工程结束日止,保修期在验收合格日起为一年(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2.乙方所代购的主材保修期为1年,灯具等易损物品以及不属于国家“三包”政策范围内的商品经配送安装可正常使用的,不存在保修、更换。 3.保修期限从竣工之日起计算。 专家点评: 保修期至少应为两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