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盗300万首饰 门窗却完好无损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2-2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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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盗300万首饰 监控视频记录整个作案过程。2017年 2月13日上午,成都武侯警方公布了一起珠宝盗窃案的侦破情况,一名男子一夜之间盗走了珠宝店内300万元的珠宝。民警说,被盗的珠宝店是在某大型商场内,而商场的门窗却完好无损。

男子盗300万首饰

  1月20日一大早,武侯区高升桥一家商场金饰店的员工打开大门,发现店内的项链、戒指、吊坠等贵重首饰被洗劫一空。而大门门锁完好无损,店内监控上也看不出端倪,员工立刻报警。

  警方经多方侦查,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了嫌疑人覃某的整个作案过程与逃跑路线。1月25日,在彭州一居民小区内将嫌疑人覃某抓获,被偷赃物已全数追回。

  覃某的偷窃可谓“煞费苦心”。1月19日晚8时许,覃某就走进武侯区高升桥商场,躲在卫生间“潜伏”6小时。20日凌晨2点过,商场内空无一人,覃某才从卫生间钻出来。他锁定了超市内一家珠宝店,先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破坏了店内的监控电源,然后偷走项链、戒指、吊坠等首饰,价值约300万元。凌晨4点左右,覃某从未锁的员工通道离开。不久后他又坐上了回彭州老家的长途汽车。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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