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居住区内建筑物 不得设防盗门窗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10-27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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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不宜设置防盗网

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物的楼顶、平台、廊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包括绿化、美化),避免为违法建设预留空间。

一类道路审批设置的各类摊、亭、棚等占道经营设施要严格控制数量。占道经营许可禁止转让和买卖,经营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应由设置人在5天内自行拆除,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批设置(公交候车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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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道路两侧临街面严禁设置遮阳棚,二、三类道路两侧临街商业门面设置遮阳棚的应统一、协调,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8米,二楼以上设置遮阳棚的撑出墙面距离不超过0.6米。坡屋顶楼面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今后,居住区内建筑物,一律不得设置防盗门窗,确需设置的,可设内置式、隐形式防护栏。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城管委办公室获悉,《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日前正式发布,试行期2年。

一类道路两侧、重要节点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分界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围栏高度不超过160cm。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了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和桥梁、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线、招牌、标识、户外广告、施工工地、公共停车、集贸市场、居住区等的管理要求,适用于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高新区城市建成区,泸县县城建成区将参照执行。

临街建筑不宜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防盗网的必须采用内设方式,严禁超出外墙立面。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地下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和擅自挖设地下室。

临街两侧空调外机安装要隐蔽,禁止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人行道上。空调水必须利用排水管接入排水管道,严禁随意排放。民用建筑楼梯、过道内禁止安设空调外机。

临街门店经营中无油烟超标排放、无噪音超标扰民,无污水乱排放现象。

建(构)筑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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