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用工概念 如何才符合法律规范?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6-1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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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镇海区的吴师傅遭遇到一起劳动纠纷:去年8月,他到一家公司工作,主要负责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当时,生产任务非常紧,一天工作近10个小时,双休日还要加班。但前几天,公司老板突然通知他,公司承接的门窗制作与安装已基本完成,吴师傅不需要再来上班,实际上是把吴师傅辞退了。为此,吴师傅要求清算工资,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老板称,吴师傅的情况属于弹性用工,除了清算工资外,不能获得补偿。

[说法]

用工是一种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划分。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共3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的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临时用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常常不完备,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很大,同工不同酬;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

另外,现在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

在所有用工形式中,除固定期限用工、固定用工、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以外,其他都可归为弹性用工形式。所以,弹性用工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现在有些企业把弹性用工简单地定义为弹性工作制,也有些企业把它理解为淡旺季用工模式,这是不正确或者说有所片面的。

本案中的吴师傅在这家门窗加工企业连续工作了8个多月,且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无论用人单位的用工是不是弹性的,其实质是全日制用工。企业在对吴师傅辞退时,不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要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清算加班费。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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