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 单位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工作实施前,室内环境污染浓度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进行检测并合格,还应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 T1132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75号)的规定。 3.3 1.0.4 全装修新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文件等的规定。 7.1.2 橱柜、衣柜和其它储物柜的配件应齐全,安装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 6.0.8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数量:自然间(除厨卫间外)全数检验。 护栏、扶手 9.1检查要求:①采用整体橱柜的,进场时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等书面资料;②厨房内家用电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③橱柜的安装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或安装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应牢固;④柜板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鼓泡、脱胶等缺陷,台面板表面应接缝平整、色泽匀称;⑤柜门安装应牢固、启闭顺畅,抽屉、拉篮开启应灵活、无阻滞现象,柜体的面板、隔板、背板等饰面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⑥排气道系统的防串烟、防倒灌性能应按市安质总站《甬建安质监〔2017〕5号》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测应合格。 检验数量:按单元每5层抽检不少于1层。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6.2检查数量:抽查一个单元内不少于两户(套)的各两个房间的楼地面和一个电梯前室。 15.6 1、交付样板房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