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推動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處理和解決責任水域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河長湖長 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每年應當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對下級人民政府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各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應當作為干部年度考核述職的重要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履職情況,納入政府對部門的考核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三、鄉級河長、湖長: 3. 組織開展巡河巡湖工作﹔ 1. 協調解決責任水域管理、保護和治理的重大問題﹔ 一、 省級河長、湖長:
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記者近日獲悉,《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經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級河長湖長主要職責 四、村級河長、湖長: 建立區域分級管理的湖長制組織體系。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省級、市級、縣級、鄉級總湖長、副總湖長,由同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兼任。跨省和跨設區的市重要的湖泊設立省級湖長。各湖泊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分級分區設立湖長。 水域沿岸設立河長、湖長公示牌 河湖岸線管理保護:重點是是否存在侵佔河道、圍墾湖泊、侵佔河湖和濕地,非法採砂、非法養殖、非法捕撈,違法佔用水域、違法建設、違反規定佔用河湖岸線,破壞河湖岸線生態功能的問題﹔ 二、 市、縣級河長、湖長: 5. 完成上級河長、湖長交辦的工作事項。 水污染防治:重點是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工礦企業生產、城鎮生活、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船舶港口作業、農業生產等是否非法排污,污染水體﹔ (責編:邱燁、毛思遠) 1. 開展責任水域的巡查,勸阻相關違法行為,對勸阻無效的,履行報告職責﹔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級河長、湖長名單。鄉、村兩級河長、湖長名單由縣級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統一公布。 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將被約談 水生態修復:重點是是否在規劃的基礎上實施退田還湖、退田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是否進行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是否開展水土流失防治、維護河湖生態環境﹔ 《條例》提出,各地應當根據河流長度或者水域面積,聘請河湖專管員或者巡查員、保潔員,負責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潔。 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水體污染、水環境水生態遭受破壞等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鼓勵開展河湖保護志願服務。鼓勵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水域管理保護作出約定。鼓勵舉報水域違法行為。每年3月22日至28日為河湖保護活動周,組織開展河湖保護主題宣傳活動。 3. 組織開展巡河巡湖工作﹔ 2. 對超出職責范圍無權處理的問題,履行報告職責﹔ 應當組織巡查事項 水環境治理:重點是是否按照水功能區確定的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對水環境進行治理﹔ 河長湖長定期組織巡河巡湖 4. 推動建立區域間協調聯動機制,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 各級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水域沿岸顯著位置規范設立河長、湖長公示牌。公示牌應當標明責任河段、湖泊范圍,河長、湖長姓名職務,河長、湖長職責,保護治理目標,監督舉報電話等主要內容。河長、湖長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3. 對村級河長、湖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1. 組織領導責任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 2.督促落實責任水域日常保潔和堤岸日常維養等工作任務﹔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巡河巡湖工作。省級河長、湖長每年帶隊巡河巡湖不少於一次,市級河長、湖長每半年帶隊巡河巡湖不少於一次,縣級河長、湖長每季度帶隊巡河巡湖不少於一次,鄉級河長、湖長每月巡河巡湖不少於一次,村級河長、湖長每周巡河巡湖不少於一次。 4. 完成上級河長、湖長交辦的工作事項。 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約談人應當督促被約談人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並由整改責任單位向社會公開整改情況。 按照流域設立河流河長。跨省和跨設區的市重要的河流設立省級河長。各河流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分級分段設立河長。 《條例》提出,對通過巡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屬於自身職責范圍或者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依照職責應當由上級河長、湖長或者屬於上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提請上一級河長、湖長處理﹔依照職責應當由下級河長、湖長或者屬於下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移交下一級河長、湖長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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