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还说,非法侵占构成的特征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洪敏显然并非主观故意装错房屋,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不构成非法占用的要件。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洪敏在装修房屋时,没有主观恶意装修他人房屋情况下,花钱开通了水电、装修了地板并置办了门窗等设备。即便搬出现住的房屋,杨先生也应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洪先生的装修对杨先生而言,不符合其预期装修风格,并非是一种利益,反而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侵害;其次,洪敏的行为在学理上一般被称为“强迫得利”。不当得利中,受益人受领的利益符合其本意及计划,而强迫得利则刚好相反,是一种侵权行为。 肖文军建议杨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其搬出604室,恢复房屋原状。 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那么,在此消费纠纷中,开发商是否该承担责任?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戴振彪认为,无论是洪敏还是杨先生,他们都是受害者,开发商应承担纠纷主要赔偿责任。 戴振彪表示,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栋号、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日期、单价、总价(单价×建筑面积)、产权证办理期限等等事项。”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据此,戴振彪认为,开发商未明确对房屋编号,明示房屋准确位置,以及钥匙发放中存在过错过失,导致一个业主装修错误蒙受损失,另一个业主维权讨房,并引发了一连串纠纷,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对于此事如何处理,鄱阳县房管局、鄱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尚未拿出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