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志华诉广州市黄埔区新弘兴建材经营部、广州市启邦装饰工程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8-01-0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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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志华诉广州市黄埔区新弘兴建材经营部、广州市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孔冬冬及黄锡逵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 2017-12-29 12:1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2805号 黄锡逵: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华诉广州市黄埔区新弘兴建材经营部、广州市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孔冬冬及你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上诉期内,原告周志华于2017年12月25日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原告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一项,改判为“四被上诉人连带承担赔偿上诉人的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15991.3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联系人:温洁静 联系电话:82112534 (责任编辑:郎美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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