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防火涂料公司大力发展品质(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8-3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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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这三种产品实行产品安全认证(3C认证);第三,将原来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全部转为实行型式认可制度。
一、我国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3年1月1日起消防产品第二批强制性认证正式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防火涂料认证形式的变化 及对中国防火涂料行业的影响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决定,在被取消的37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消防行政审批的为十项,其中取消关于消防产品行政审批的占五项,这一年关于消防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实战阶段。
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
该通知是针对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后为了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职能划分。
《消防法》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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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第三批(共15大类、155个产品标准)强制性认证正式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
该通知是针对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后为了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职能划分。
2015年5月1日新的《消防法》正式实施,在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强检、型式认可、3C认证并存)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决定,在被取消的37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消防行政审批的为十项,其中取消关于消防产品行政审批的占五项,这一年关于消防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实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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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第四批强制性认证正在向国家认监委申报。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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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
消防产品第四批强制性认证正在向国家认监委申报。
公安部在2001年后,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来具体落实消防产品的认证工作。
2015年5月1日新的《消防法》正式实施,在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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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是国家第一次以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确定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文件指出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尚未纳入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由公安部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对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其次,规定由处于第三方的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其他任何机构不再介入认证工作,将任何带有政府色彩的机构排除在了认证认可制度之外,从而保证了认证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要求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同时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规则暂停或吊销产品认证证书并通告技术单位。从而形成了由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产品认证,政府各执法部门实行证后监督和处罚,共同对消防产品进行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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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终模式-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
2001年6月28日,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作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由此,打破了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管制和束缚,为消防企业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按这个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2015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第三批(共15大类、155个产品标准)强制性认证正式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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