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普科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速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17-06-06 15:15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3民初3002号 广州市速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普科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速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1450元,以及违约金117677.93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实际应计至清偿之日),暂共计309127.9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7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浩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