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7681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永利腾达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与被告李观轩、李福、陈燕萍、梁开云、广州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李观轩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钢材款)人民币118018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每月按照支票金额的2.5%之标准计算。其中,货款987388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25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46451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3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8837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12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665866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6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560617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636323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25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818101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1065984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2051318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7日计至清偿之日,货款972878元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4日计至清偿之日;2、被告二李福、被告三陈燕萍、被告四梁开云应对被告一李观轩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五广州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货款人民币380802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七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李观轩、李福、陈燕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1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16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