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远良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7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18号公司办公楼一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会议表决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9,25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9,25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2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2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75%。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2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7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