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润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卫华及原审被告马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0-01-15 19:4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20882号 马攸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润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卫华及原审被告马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08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马卫华、原审被告马攸华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润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065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违约金共计58084.5元;自2018年2月2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马卫华、原审被告马攸华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润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63元,由被上诉人马卫华、原审被告马攸华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67.24元,由被上诉人马卫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马忻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