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园闰公司、山河公司、开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祥、姜达清、魏昌华询问调查笔录,及受虎山公司、金厦公司、衢商、鑫业、天广法定代表人委托接受调查的上述公司总经理周志红、胡新豪、邓利锋、范立洪询问调查笔录,开隆公司总经理郑志刚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开隆公司起草行业自律公约,各公司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并通过会议纪要、市场份额、调拨金等形式实施垄断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19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浙市监反垄断听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因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等特殊因素,衢州市区范围内2018年5月至7月预拌混凝土均由涉案的8家当事人供应,8家当事人在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互为竞争对手。衢州鑫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达到市场限制竞争为目的,以《行业自律公约》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划分了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份额、限制预拌混凝土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从而获取了对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利,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本处罚决定由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衢州市工商银行;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待清算专户(注: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支队填写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三份项目分配名单:证实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当事人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会议中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对5、6、7三个月各公司在谈或已谈成项目进行了备案或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