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湖泊、水库管理,2004年、2011年,省里分别出台了《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而我市河道管理仍然停留在政府规章层面,河道管理的对象需及时调整,使得河道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都对河道管理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通过《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定予以贯彻。 古城保护 最新发布 分为明清古城区和古城遗址区 市政府法制办胡处长说:“重点要规范河道的开发利用行为,推进河长制的管理和河道四位一体的管护。要强化地方政府在河道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按照建立生态补偿的理念,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把河道管理的‘蓝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固化下来。” 推进河长制和四位一体管护 正在征求意见的《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是两部与城市建设和管理息息相关的法规。 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分别保护 古色古香东关街(资料图片) 去年,立法法修改后,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扬州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可开始制定规章。为制定百姓期盼、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在去年通过向社会和各级部门开展“立法”项目征集活动。在经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审议,确定了两个立法项目,作为2016年我市立法制定计划。目前,《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已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重点规范河道开发利用行为 《古城保护条例》拟对6个方面问题进行规定:扬州古城的范围界定;古城保护的内容和措施;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管理体制;古城资源的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破坏古城和文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其一,扬州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国内外都享有特殊地位,2500余年的建城史为这方热土留下了璀璨的历史文化成果。由于旧城改造、拆旧建新等给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中国江苏网4月26日讯 扬州市首批立法已进入征求意见程序。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中国扬州门户网站”( /)和“扬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 ),分别刊载了《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两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扬州市的水域面积约占城市总面积的29%,部分城市河道雨污合流,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一些乡镇污水处理厂也因经费不足,不能正常运转,导致部分地区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随意入河。另外,农业面源污染也影响了水质。正在制定的《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将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胡处长说,这些创新突破的措施,为古城保护撑起了一把大伞。根据扬州城历史演变及现状以及历史遗存保存情况,将扬州古城分为明清古城区和古城遗址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分别进行保护。 其二,扬州是一个依水而建、缘水而兴、因水而美的城市,市委创造性地提出了“治城先治水”的发展理念,其工作经验获评“2015基层治水十大经验”。我市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纵横交错的河道密不可分,但仍有一些诸如河道污染等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 扬州首批两部实体法征求意见 记者姜涛 留住原居民设古城保护专项基金 规范店名店招照明灯具等
据了解,《扬州古城保护条例》中拟规定:建立古城保护专项基金;对古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把关,避免建设性破坏;古城区消防体系、设施建设,结合古城区的实际制定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标准;对古城区违章建筑和影响古城风貌的建筑处理;古城区传统建筑的利用;古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供水、排水、燃气等);古城区的门面装修、店名店招、照明灯具的规范;古城区强弱电杆线的埋设;古城区房屋修缮的审批;对古城保护和利用项目手续的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古城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破坏古城和文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部实体法《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与我市市情联系紧密,事关人民群众的福祉。 核心提示 一部古城保护一部河道管理 根据扬州古城内居住着大量居民这一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古城居民利用古城资源从事经营活动,这样古城才会有生机和活力,才能留得住原住民,才能实现古城可持续发展。 河道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