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方设法“蹭”知名品牌“热度”?你可能侵权了!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5-07 19:13
投资者 地狱少女第三季 7月7日 剑豪生死斗 股票换手率 恒邦股份 002469 云铝股份 廖英强新浪博客

问政 > 禅城法院

想方设法“蹭”知名品牌“热度”?你可能侵权了!

禅城法院

2019-05-06 09:41  来源:澎湃新闻 问政

字号

为了让自家产品更好的卖出去,有些厂家/公司会在产品名称、标识上“做文章”,使之看上去与某知名品牌粘上些“亲属关系”,让消费者误以为买到的是“正品”!今日,禅法君为大家带来2016-2018年佛山知识产权一审民事审判十大案例,温馨提醒消费者们:购买商品时要留个心眼,警醒厂家/企业:尊重知识产权!

1.原告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佛山文博公司)接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简称南海狮中社区)委托,承担对狮中村美丽文明村居创建前期专题调研及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以及狮中村美丽文明村居示范点建设一期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原告佛山文博公司主张其完成了《南海区狮中陈洞村美丽文明村居建设基础信息资源综合调研报告》《燕溪古庙维修保养工程勘查设计方案》《陈洞村燕溪小学旧址修缮与提升利用工程勘查设计方案》三份成果,成果主要包括项目说明、现状勘察、维修保养方案等内容。此外,南海狮中社区与被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南海国际设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由南海国际设计公司承担美丽文明村居建设—狮中项目(燕溪社学、燕溪古庙修缮)的改建修缮设计工作,该设计公司出具了《狮中美丽文明村居建设燕溪古庙和燕溪社学修缮工程设计》(简称狮中美丽文明村居设计),内容包括建筑施工设计说明和建筑施工设计图纸两大部分。佛山文博公司认为南海国际设计公司的《狮中美丽文明村居设计》抄袭其三个调研报告中的数据、文字、实测图纸等,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
本院认为佛山文博公司所主张涉及抄袭的部分,属于客观事实或抽象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对著作权法作品保护范围的认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要以第三条的类别为限,并明确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应该将技术方案、技术措施、数据等属于客观事实和思想范畴的内容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
2.原告钟某与被告曾某、佛山市乐葡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经营一家以私人定制为模式的珠宝店,被告曾某曾在该珠宝店先后任职销售员、店长,后离职成立了被告佛山市乐葡珠宝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佛山乐葡公司),经营珠宝设计、工艺品设计服务,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基于客户定制设计完成了二十九款珠宝设计作品,并在其个人微信、珠宝店微信及网站、宣传册上展示上述珠宝设计成品图片。佛山乐葡公司在玻璃橱窗海报上使用的两款珠宝首饰照片,出售的两款首饰“珍珠海蓝宝项链”、“乌金蛋面戒指”被钟某指控侵权。两被告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设计图,不保护其设计出的产品,设计出的产品应由专利法保护。
本院认为,钟某的珠宝设计作品(设计图及设计成品)具有独创性且系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并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的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两被告确认在其微信号上使用的珠宝设计图片来自原告的微信朋友圈,两被告接触了原告美术作品,而被控侵权的设计作品与原告作品要么在视觉上感受一致,要么虽有细节不同但整体造型设计、表达方式对人的视觉感受相同,因此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案例点评:
本案解决了两个法律问题,其一,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实用功能,不保护具有实用性的部分,而只保护其中展示艺术美感的部分,本案原告珠宝设计成品上的图案、形状、色彩及其组合,富有艺术美感,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二,明确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两个创作主体完全可以各自创造出实质性近似的作品,而只有在一方具有接触另一方在先创作的作品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否则双方各自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3.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邑汇德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国豪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东鹏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瓷砖、洁具产品的企业,注册了

商标,被告高邑汇德陶瓷有限公司(简称高邑汇德陶瓷公司)、佛山市国豪陶瓷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国豪陶瓷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瓷砖的包装箱、展厅广告、名片、展厅内瓷砖产品的标贴等地方使用了

等标识。东鹏品牌产品知名度高,广东东鹏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提出被告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述标识均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分别构成了商标相同或者商标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点评:
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包含了适用法律的三个层次,层层递进: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被控商标能否认定与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或者商标近似。
本案涉及商标近似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混淆可能性”是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判断中的核心问题,既是要点也是难点。
4.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科彼卫浴有限公司、许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唯美陶瓷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范围为产销陶瓷制品,注册有

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建筑陶瓷砖”,马可波罗品牌瓷砖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佛山市科彼卫浴有限公司(简称佛山科彼卫浴公司)在陶瓷坐便器产品、包装及宣传物、网站等处使用了

标识。原告认为陶瓷坐便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建筑陶瓷砖”构成类似商品,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两个注册商标分别构成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两被告认为陶瓷坐便器属于卫浴产品,与“商品瓷砖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生活需求度、工艺技术”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
本院认为,陶瓷坐便器与“建筑陶瓷砖”不属于同类产品,但两者原材料基本相同,不少生产厂家会同时生产该两种产品,销售商家也经常同时展示、销售,相关消费者也经常一起采购两种产品,尤其是在卫生间中,陶瓷坐便器与陶瓷砖会一起使用。因此,陶瓷坐便器与建筑陶瓷砖在材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之处,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而容易造成混淆,故两者应为类似商品。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类似商品的认定问题。关于“相同商品(服务)”应采用客观标准,以尼斯分类表和基于尼斯分类表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判断标准。但对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应采主观标准,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定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5.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航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派集团)注册了“欧派”、“OPPEIN”商标,欧派品牌家居、电器、卫浴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杜某在淘宝网店内使用“欧派”进行宣传,销售标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吸油烟机,该抽油烟机是由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欧派科技公司)授权中山市航信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航信电器公司)所生产。为此,欧派集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杜某停止在网店中使用“欧派”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杜某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吸油烟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欧派科技公司、中山航信电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吸油烟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欧派科技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等。中山航信电器公司辩称其是在广东欧派科技公司的授权下使用涉案商标,不侵害原告商标权;广东欧派科技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在商品中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亦属合法使用,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集团的字号“欧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包含的“企业名称”,三被告各自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派集团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欧派集团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商标权侵权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归责的三大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认定侵害商标权时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在销售、授权生产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认定被控行为构成侵权,该行为的实施人即应该停止侵权,以不知情、无过错进行抗辩的事由不能成立。但对于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时应坚持过错推定原则,允许其举证证明其在实施相应行为时不存在过错,如果能够成立,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即是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
6.原告佛山市三水协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三水协佳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三水协佳化工公司)曾与被告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张某先后任原告的技术部(技术员)、技术中心管理技术岗位(PU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张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被告张某在离职前作为股东之一和他人共同设立了广东天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天齐科技公司),并担任公司监事。三水协佳化工公司认为广东天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与原告相竞争的产品,意图与原告开展竞争,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天齐科技公司辩称,因张某与原告原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故本案应为劳动争议案件,需劳动仲裁前置,而非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到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其已明确其并非基于竞业限制协议追究被告张某的违约责任,而是基于张某在职期间与他人设立公司违反约定义务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提出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并非劳动争议案件,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案例点评:
本案是解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陈建新与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等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明确: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所以,本案中原告已经明确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以直接受理,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此外,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到竞争企业工作,同时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既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又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对这两种诉讼是否构成了请求权竞合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权利,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和侵犯商业秘密,并不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前者是指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到与原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工作。后者是指劳动者披露使用或向其它竞争企业披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属于不同的事实,因此不构成请求权的竞合。
7.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的、格力电器是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的知名品牌,作为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在社会上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美的公司)认为其享有“有凉感无风感”这句首创广告语的合法权益,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海格力公司)在其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臻净爽”空调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一广告词。广东美的公司认为珠海格力公司使用这一广告词,不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还违反了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要求珠海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等。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其使用涉案广告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以公开促公信,以公信树立司法权威。诉讼双方均是电器巨头,社会关注大,经本院组织多次协调均无法达成和解。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本院全程贯彻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依法处理格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确保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正确实施;广东美的公司当庭提交证据,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合议庭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和处理,确保在法律范围依法行使程序权利。
本院开展庭审直播并在全国首次引入法学专家与资深媒体人联合解说庭审方式,170万多人次观看了庭审直播,让庭审过程都在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全社会呈上了一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新城知识产权法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探讨,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司法审慎态度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社会和时间的检验。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维布络安舍广东公司)生产销售“艾诗芬香滋润沐浴乳”,产品的包装、装潢经其从2001年10月开始在涉案产品上长期使用及宣传。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佛山雅洁丽化妆品公司)生产、湛江市赤坎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湛江昌大昌购物公司)销售了名歌浪漫花香沐浴乳、名歌魅力花香沐浴乳两款产品。维布络安舍广东公司认为该两款产品与其“艾诗芬香沐浴露(乳)”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造成市场混淆和误认的问题,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原告的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但原、被告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存在显著的差别,以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普通日常用品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并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其一,原告应首先举证证明其产品属于知名商品,因为不论是商品的名称还是包装、装潢,均是依附于商品之上存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保护全部的商品,仅是将部分商品即知名商品纳入规制范围。对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其二,原告需进一步证明其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具有特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从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积极要件是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消极要件是必须排除能够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特征。要达到的证明高度是权利人通过实际使用上述特征使得相关公众将该特征与商品建立了相对稳定对应关系,从而起到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区分产品的功能的作用。
9.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孔雀廊娱乐公司)为艺人“凤凰传奇”在全世界各地区的唯一经纪人和专用代表,独家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演出经纪、制作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表演权,形象、姓名、肖像、照片、自传材料及声音或其他一切版权或其他权利。在合约期间,佛山孔雀廊娱乐公司发现福建省鼎尊卫浴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鼎尊卫浴公司)在公司官网首页顶部使用凤凰传奇文字及艺人形象,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凤凰传奇”的知名度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不合理地提升其品牌和产品的知名度,借此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利益。被告认为,佛山孔雀廊娱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是一种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公民固然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其肖像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但基于肖像权的人身权属性,公民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本案“凤凰传奇”姓名权利主体是杨魏玲花和曾毅,原告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凤凰传奇”姓名权、肖像权提起侵权之诉。
本院认为,“凤凰传奇”是曾毅、杨魏玲花组合的艺名,根据佛山孔雀廊娱乐公司和曾毅、杨魏玲花的合同约定,其独家全权享有(包括使用)和转授权两人的表演权,形象、姓名、肖像、照片、自传材料及声音或其他一切版权或其他权利,因此,他人未经原告允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侵犯“凤凰传奇”上述权利的,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点评:
在涉及到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确定案件案由。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凤凰传奇”名称、形象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应为虚假宣传纠纷。被告主张本案应为肖像权纠纷,但在原、被告对适用案由认识不同的情况下,应依据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至于原告主张的案由与法律关系是否匹配,即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另当别论。
10.原告蒲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罗村小羊墩墩羊肉粉店、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蒲某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罗村小羊墩墩羊肉粉店(简称南海小羊墩墩店)签订《加盟协议》,南海小羊墩墩店授予蒲某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十年,蒲某按照南海小羊墩墩店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该店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原告经营后,认为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条件和资质,不仅不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的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的硬性条件,而且被告也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更没有作为特许人所应当拥有的无形资产和管理经营,请求确认《加盟协议》无效,并返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无效,被告南海小羊墩墩店应返还加盟费和赔偿损失,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的资质问题。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上述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除此之外的“两店一年”、备案等规定,均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只产生行政管理的后果,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发送邮件至zhengwu@thepaper.cn申请加入澎湃政务号或媒体团

特别声明

本文为政务等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0

评论(0)

本篇编辑:admi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