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复盘中,团队的小伙伴们都提到一个问题:如何可以做到在庭审中自然、流利的表达?最好可以做到像某某著名大状那样,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旁征博引、辩才无碍。 这确实是很好的问题。庭审是一个需要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庭审中要做到自然、流利的表达,需要平时多加训练,“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 1、对于案件事实必须要非常非常清楚,随时可以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而不是手忙脚乱在翻看证据。 法院裁判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代理律师对于案件事实一定要非常重视,怎么样强调都不过分。有的资深律师可能是时间太忙了,或者是过于自信了,根本没有时间看案卷材料,只是叫助理归纳一下案件来代替自己的阅卷,或者只是简简单单的粗略看一下。看起来好像可以节约时间,但是由于助理的经验问题、案件理解程度、案件参与程度等因素,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遗漏重要的案件事实,风险较大。因此作为主办律师必须亲自查看案件材料,而不是为了节约时间而仅仅是听取材料汇报。 案件事实太多了怎么办? 这时候必须借助于图表进行适当的归纳梳理。 比如在案件中涉及到了多份公证书的时候,涉及到不同主体、不同时间、不同区域、不同侵权情节的公证内容,这个时候你就很有必要制作一份公证书摘要表,将上述重要的内容从公证书当中摘录出来,在庭审时使用以及回答合议庭关于公证书的细节问题时,就非常容易、轻松的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而不是在浩如烟海的证据材料中翻来翻去。 又比如在某些案件中,时间跨度大,出现多个重要时间节点,此时就很有必要制作一份重要时间节点图,旨在向法院说明案件的时间脉络。至于侵权比对表就更加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基本必备表格了,在此按下不表。 图自视觉中国 2、重要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最好可以背诵下来,而不是在庭上翻着法条念。 在紧张的庭审中,你不可能有时间去慢慢的查看法条。因此对于重要的法条,一定要背诵下来的。比如在说到商品类似的时候,作为专业律师,你总不能简单的说两者很接近,是类似商品吧?你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01、要准确引用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这个是最基本的要求了,每个开庭律师都应该可以做到。如果这个都过不了关的话,应该就是不及格了。 在开庭的时候,不建议你一字一字的念上述司法解释,最好可以背诵下来,庭审效果会好很多。总共也才50余字,对于已经通过了千军万马独木桥的司法考试的你来说,背诵下来应该难度系数不大。 ◆02、接下来就是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运用了。如果已经有在先生效判决的话,尽量花一些时间把法院的判决相关部分背诵下来吧。 比如在(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4号案中,涉及到第19类陶瓷和第11类陶瓷坐便器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判断,法院是如此论述的: ●本案中,蒙娜丽莎公司涉案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为陶瓷坐便器,属第11类商品,因此,两者不属于同类别商品。 ●通常情况下,制造陶瓷坐便器和瓷砖的原材料基本相同;不少生产厂家既生产瓷砖,也生产陶瓷坐便器等卫浴用品;销售商家也经常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展示、销售瓷砖与陶瓷坐便器等卫浴用品;有关消费者也经常一起采购瓷砖和陶瓷坐便器等卫浴用品,尤其是在卫生间中,陶瓷坐便器与瓷砖会一起使用。 ●因此,陶瓷坐便器与瓷砖在材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之处,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而容易造成混淆,故原审判决认定两者为类似商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这些就是很规范的、法言法语的关于类似商品的论述。法院是从原材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角度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商品进一步进行阐述。在法庭发言时、撰写代理词时都要按照这种规范进行论述。如果不是紧扣这几个角度,就很容易偏离了类似商品的内涵。看起来在法庭上说了很多,但是可能一句话也沾不上边。 3、适当引用重要的指导案例及其他典型案例,增加法庭辩论的说服力。 2010年11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高院自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截止目前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止,涉及知识产权的指导性案例为22件。并且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最高院及各省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会发布白皮书、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等,以上案例数量极多,虽然不一定需要背诵下来,但是平时对这些案例素材进行研读学习绝对是必须的。 比如在论述股东对侵权主体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时,就可以引用最高院发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一批典型案例中的樱花案。 在该案中【(2017)最高法民申1406号】,最高院关于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屠荣灵和余良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如此论述的:“……苏州樱花公司、原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厨公司以及中山樱普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以侵权经营为主业,进而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屠荣灵和余良成是前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二人与苏州樱花公司、原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普公司、中山樱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由此给樱花卫厨公司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学习分析以上再审判词,可以看到几个关键词,“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对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共同侵权”,这些就是很好的法庭辩论时必须强调的重点。同时由于案件也是最高院颁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照性。 4、庭审时需要掌握必要的语言表达技巧 ◆01、适当放慢语速,抑扬顿挫。语速说的太快,合议庭听不清楚,书记员也记不下来。语速要有一定的抑扬顿挫,语速过于平缓的话,听众比较容易走神。发言时要适当与合议庭有目光交流,不要总是低着头读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