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手限迁行为”,譬如以超过国家排放的实施标准来限制二手车的异地转籍等。 1.关于同质配件:在“指南”中对同质配件的定义为“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获得相关认证、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这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并不能满足具有法律效能的反垄断“指南”中的运用。汽车配件种类很多,有基础件、功能件、易损件、安全件等等,各种配件各自需要哪些认证机构认证?这些所谓认证机构需要得到哪一级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中需要达到什么标准?都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中国特色的“认证”将浑水摸鱼。市场又将一片混乱。 只能使用特定有偿设计单位或建筑单位的服务,或限定经销商和维修商所需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和办公设施等只能使用特定品牌、供应商和供应渠道; 2.“指南”中规定汽车供应商有权要求授权体系成员仅使用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并有知情权和可追溯。这一条与交通部2015年第17号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第31条不符合。尽管也提到同质配件,但其中规定都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其中配件种类明显多出了副厂件和修复件。应当说,国家部委之间下达的各项规定应保持一致性。 但是“指南”也有些不够到位之处: 另外,在汽车经销商和维修商服务层面上的纵向限制条款,也进行了梳理和反垄断的规定。譬如,强制搭售其未订购的汽车、售后配件、精品、耗材、修理工具、检测仪器等;要求接受不合理的汽车或售后配件销售目标、库存品种和数量; 近日,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的出台无疑是打破汽车行业反垄断的有力保障,然而“指南”也有一些不到位之处。 在第三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明确了允许“双标”(即在初装零部件上加贴自有商标、标识和零件代码)配件进入市场流通。同时也不应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售后配件; “指南”的出台,也是不同利益攸关者的一场博弈。但其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当前供给侧结构改革在汽车行业的落实。因此,“指南”尚须更广泛地征求意见,进行修改。 对于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汽车供应商,通过保修条款进行纵向限制的两种情况,在此“指南”中得到了明确的否定回应:(1)汽车供应商以汽车最终用户将不在保修范围的维修保养工作全部交由授权维修网络完成,作为汽车供应商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2)对不在保修范围的售后配件,汽车供应商要求使用原厂配件作为其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 限制配件供应商、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销售后配件。
编者按 要求经销商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开展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强制限定经销商自担费用开展广告宣传的特定方式和特定媒体; 最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见诸网端。通篇章节从“概念界定”到“垄断协议”,其中诸多的法律述语和具体内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法律框架之内,并与欧盟2003年1400/2002汽车销售新法规的相关豁免条例的原则精神并无二致,只是增加了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汽车供应商电商、平行进口车的相关内容。 3. 在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方面,道理讲得很对,但规定相当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汽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应限制维修技术信息等的可获得性。但对什么是维修技术信息,以及其层次和深度没有定义。同一供应商的不同品牌、不同车型、不同年款的汽车零部件编号,如果不予公开,那么维修企业在购买配件时就会出现很多困难,尤其是电商平台的运行,将错误百出,徒劳往返,这样就谈不上“指南”中所说的“汽车售后市场有效竞争”。 拒绝供货或提前解除经销协议时,应当明确列出理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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