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琪杰家具有限公司诉郭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1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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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琪杰家具有限公司诉郭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17-11-06 15:13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2872号

郭诗国:

本院受理的广州琪杰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郭诗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琪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600元及其利息(以16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25日起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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