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金泰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广州市欣展展示家具有限公司、谢可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0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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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金泰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广州市欣展展示家具有限公司、谢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17-10-31 11:0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5266号

广州市欣展展示家具有限公司、谢可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泰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广州市欣展展示家具有限公司、谢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欣展展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泰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1419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被告谢可建对被告广州市欣展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被告广州市欣展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和谢可建共同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绮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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