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凯辉灯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4-1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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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联系人:梅凯文、李丽婵 电话: 020-83008726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0266号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凯辉灯具电器厂、唐俭雄、唐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凯辉灯具电器厂、唐俭雄、唐海云、黄永健、刘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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