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温锦华 联系电话:020-83006744 (2017)粤0106民初20469号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和广州市多快好省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赵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清单、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款项人民币13995637.02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99127.4元(13995637.02×20%)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6年11月25日起,以13995637.02元为基数,每日按1‰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25日为人民币13995.64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担保费人民币280,000元(按担保费140,000元的200%计算);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律师费暂计为人民币10000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之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对被告四赵志刚、被告五贺晓茜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411房、1412房、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东814房、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5号1801房、越秀区先烈中路76号13A/C房,被告九李韬、被告十钟梅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B2154车位、B2177车位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上述被告承担。以上各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7098760.06元。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9070.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 公 告 广州保税区天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维多利(广州)建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贺晓茜、钟卫华、杨凤辉、孙跃国、李韬、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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