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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08-2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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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山市徽州佳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2014)徽诉保字第00057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法定代表人:金松炎,该厂厂长。 书记员 金辉(代)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徽州佳杰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冻结被告余姚市金冠灯具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凌 小 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民 事 裁 定 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州佳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金冠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徽州佳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姚市金冠灯具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定代表人:许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姚市金冠灯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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